我是某公司市场一部的经理,后公司对我的职位进行调整,将我调入子公司的市场部担任总监,我不同意,并不再正常出勤。公司以我旷工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不满公司调岗要求,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用人单位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一、经法院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部分法院对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且该调岗不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有错在先,劳动者旷工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所致,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第二种意见认为,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是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调岗虽不具有合理性,但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劳动者不应以旷工的方式进行消极对抗,如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旷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当用人单位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时,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应该得到尊重,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