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首先需要强调的要点是,离婚有且只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另外一种为起诉离婚,不存在民间说法“自动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这里的“分居”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工作、就医、学习等其他原因,因此上述提问中的因为工作原因分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双方是否“分居”,对于原告而言难点系举证责任,也就是如何证明双方事实上已经“分居”。我们经常看到很多人拿出白天双方不在一起的证据,对方在法庭上抗辩虽然白天不在一起,但是晚上共同生活导致败诉的案例。对于原告一方,应当尽可能从多个角度搜集双方“分居”的证据。比如,提供双方分居后一年的监控录像,证明双方没有共同居住的事实;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在分开的两年里,双方未有过任何联络等证据。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一点是,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分居时间为满两年。但是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仅仅需要证明自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即构成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