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堆放物品妨碍通行致伤,谁担责?
时间:2021-07-26点击率:928地点:

我有一天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突然道路上有一些堆放的物品,因为这些物品妨碍通行导致我受伤了,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谁承担?
【也迪律师解答】因为公共道路上堆放的物品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我们首先想到的责任人就是侵权人,也就是行为人。即谁堆放的物品导致的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但是很容易被忽略的责任人还有公共道路的管理人员。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之规定,在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发生时,公共道路管理人应当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道路管理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具体的适用方式为过错推定。也就是说公共道路管理人应当自行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无法证明的则推定其具有过错。公共道路的管理人员与具体的侵权人的责任比例为按份责任。道路管理者的范围主要包括公路管理单位或者市政道路管理单位,比如城市环卫部门,应当承担清洁义务。当发生纠纷时,确定被告数量也就是责任承担人非常重要,因为多名被告能够提高偿债能力。因此,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具体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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