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的相关规定可知,当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时,经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后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也就是说,即便发包公司有大量的欠债,且将竣工后的工程抵押给其他债权公司时,也不影响承包人最先得到受偿。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但是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