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受害人而言,误工费的主张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的。误工时间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的,实践中如果是住院的,住院期间一般通过病例确认具体误工时间。如果出院的,一般通过医生出具的医嘱或者《疾病证明书》进行确定。如果受害人可以评定上伤残,因伤残持续误工的,最长的误工期限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评定上伤残之后,受害人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而残疾赔偿金的目的之一在于赔偿受害人因伤残导致的未来收入的误工损失。因此误工损失事实上已经通过残疾赔偿金的方式得到了赔偿。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医嘱全休的误工时间比定残日晚,此时从受伤之日到定残前一日计算误工损失。如果医嘱全休的误工时间早于定残日,则从事故发生之日到定残日计算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