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三环路上,两辆小汽车相撞后误伤了一名行人,请问两辆小汽车如何承担责任?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知,在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若存在部分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若机动车均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若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理赔后仍有不足部分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二、在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要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1.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2.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