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对于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可能不仅仅只有夫妻双方,还包括一方父母以及其子女。此时,共同申请人一般会主张,因其贡献了购房名额,房屋不应仅仅归属于夫妻双方,亦有共同申请人的份额。法院在处理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经济适用房的房屋分割时,不会单凭房屋权属证明的登记人作为认定房屋归属的唯一标准,还会审核是否有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否有出资。如果申请人没有出资,也不会仅凭其名字在房屋产权证书上直接认定为归未出资一方所有。但是,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付给贡献名额一方适当补偿。因此,涉及到以家庭名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