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物流公司的债权人,某实业公司是物流公司的一般保证人。近期实业公司的破产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刘某能申报债权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可知,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具体到本案中,分为三种情况:若刘某对物流公司的债权如果尚未到期,那么在法院受理实业公司破产申请后,该债权视为到期;若刘某对物流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的且在保证期间的,毫无疑问,刘某当然可以申报债权;若刘某对物流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的但是已经过保证期间的,刘某不能去申报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先诉抗辩权也将不复存在。债权人一方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另一方面,其在一般保证人中的应分配份额需要提存,直到一般保证人的实际承担份额最后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