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夫妻双方感情不好后,容易分居。在分居后,分居的一方如果想起诉离婚,为避免麻烦,通常希望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离婚,那么,是否有这种可能呢?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分居情况下,如果原告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只有一种情形即,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仍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没有管辖权。上述问题中,双方的住所地均在山西,双方均离开住所地满一年,此时,原告不能在山东提起诉讼,只能在被告经常居住地北京提起诉讼。除此之外,以下几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