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经济适用房的购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申请购房指标到拿到指标,通常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因此,在离婚纠纷中,购置经济适用房可能会存在时间跨度,如果双方婚后购房的,势必会引发一定的争议。针对上述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经济适用房系婚后签订合同,婚后出资,但是,仍然属于婚前申请指标一方的个人财产。原因在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与购置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关于房屋分割一节,不能完全适用商品房的规则。对于非申请一方而言,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购置房屋,抑或是过户,均是在婚后完成的,因此,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务中遇到类似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