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吗?
时间:2021-07-07点击率:1124地点:


某运输公司与某货物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若发生争议均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后经仲裁庭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仲裁庭据此作出了调解书。后运输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被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但是该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原因在于,《仲裁法》中规定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当仲裁调解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的;即便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在就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申请执行时,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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