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问题的答复(2011.12.20)可知: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是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不应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涉。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并因此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中。例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