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2020.11.04)可知,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与未通过判决确认的权利之间的差异仅在于判决的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从权利的性质而言并没有本质区别。“买卖法院判决书”的问题,实质上只是对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进行转让。因此,权利人转让债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均应允许。而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向原权利主体履行,还是向受让人履行,所履行的义务应当说是相同的,因此债权转让本身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债权转让行为在债权存续的各个阶段,无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还是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都可能发生。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后,权利主体发生变动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