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在同居期间生下一女小刘,后刘某与张某分手,刘某为拒绝抚养小刘,声称张某在恋爱期间对其不忠,小刘并非其亲生女儿。请问,张某应该怎么办?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刘某作为小刘的亲生父亲,理应承担起对小刘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即便小刘今后跟随张某生活,刘某也应当定期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与刘某同居的相关证据,并申请亲子鉴定。若刘某无法提出相反证据反驳,那么在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但刘某拒不配合时,法院将认定亲子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