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直在不断修改,请问因合同成立或者法院受理时间的不同,真的会导致利率的认定不同吗?
【也迪律师解答】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01.01施行)可知:
1、民间借贷案件一审的受理时间是在2020年8月20号前的,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利率的认定依旧保持之前规定的“二线三区”。“二线”是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三区”指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2、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后的,若借贷合同的成立时间是在2020年8月20日前的,那么利率的认定将分成两个部分: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的认定依旧为“二线三区”;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到期之日的,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借贷合同在2020年8月20日后成立的,利率按照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