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正常的房屋买卖交易中,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为办理产权登记完毕。但是尚有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就属于法律上的其他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具体到本案中,何某是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的房屋, 那么其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时间为执行裁定书生效的时间,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因此,何某已经在2020年3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朱某应当自2020年3月向新的房东何某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