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若刘某不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房款的,李某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同时拒绝退还刘某定金;若李某在收到房款的70%的情况下,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双倍退还刘某定金。后房价暴涨,李某拒绝出卖房屋,也同意退还双倍定金。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与李某约定了适用定金罚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约定的定金超过了房屋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的,那么超出部分,在李某违约的情况下,李某可以拒绝双倍返还。
第二、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也就是说,民法典允许作为守约的一方适用定金罚则,同时在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已高于定金罚则规定的数额时,守约方仍然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赔偿。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因房价暴涨反悔,拒绝出售房屋。实际上造成了刘某重新买房的成本呈直线性提高,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刘某可以要求李某承担因房价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符合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