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您好,我是某公司的债权人之一。近期我们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请问什么情况下,法院才会认定决议损害债权人利益呢?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那么,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需要注意什么?第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外,其余的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第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也迪律师提示】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