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李某在和王某离婚后与朱某再婚,朱某同意与李某一同抚养5岁的女儿小王。6年后,朱某与李某离婚,朱某表示不再愿意抚养小王,请问朱某的行为违法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缔结婚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作为非生父母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以父母子女身份相待的主观意愿;二是抚养教育之事实行为。本案中,朱某在与李某再婚后,同李某一起抚养教育小王,双方也一直是以父女相称相待的,此时朱某与小王二人已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适用父母子女的关系规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也就是说,在朱某与李某离婚后,朱某可以拒绝继续抚养小王。小王由李某继续抚养,同时还可要求王某负担小王的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也迪律师提示】
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后,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