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保证人的责任免除吗?
时间:2021-05-25点击率:963地点:


【网友提问】

陈某与某技术公司签订了采购协议,约定技术公司向其提供300份产品,陈某支付价款20万元,同时约定在陈某无法履行债务时,由王某向李某还款。技术公司按照约定分批交付全部产品后,但是陈某经多次催告依旧不支付货款。如果技术公司解除合同,还能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知对方,此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另一种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王某属于一般保证责任人,那么在采购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陈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王某有权拒绝向技术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王某的保证责任。

【也迪律师提示】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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