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受疫情影响,某实业公司为度过经营危机,半年内先后四次向某资产公司借款30万(以公司的货车抵押)、20万、30万(某科技公司是一般保证人)、40万。目前40万、20万元与30万(以公司货车抵押)的债权均已到期。但实业公司仅能偿还65万元。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具体到本案中,实业公司向资产公司负有四笔金钱债务,目前已有三笔债务同时到期,其中30万元有公司货车设定的抵押权作为担保。因此,实业公司应当优先偿还无担保的两笔债权:40万元和20万元。在偿还完毕以上两笔债权后,剩下的5万元才能用于偿还有担保的30万元债权,剩余的25万元债权由资产公司与实业公司协议以公司货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公司货车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无法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时,资产公司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公司货车。
【也迪律师提示】
提醒大家注意,借贷双方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在发生争议后再主张贷款方支付利息的,不会被人民法院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