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一审法院是否有义务对鉴定履行释明义务,如果没有释明,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也迪律师解答】
首先应当明确的一个问题是,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有必要的,是否负有释明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这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于当事人关于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根据地方法院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而未释明,当事人在二审中又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由一审法院进行鉴定。
【也迪律师提醒】
即便二审法院视具体情况不同也可以准许鉴定,但是仍然有不准许鉴定的可能存在,此时如果未在一审法院提起鉴定的,可能导致己方利益受损。因此,提醒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主体,在一审过程中全面衡量鉴定的必要性,以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