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张某为买房向朋友陈某借钱50万元,以跑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两年内还清全部款项。后陈某将50万的债权款项转让给了高某,债权到期后,张某尚有40万元未偿还。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本条规定可以了解到:1、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是需要向债务人发出通知,以便债务人及时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通知的,债务人继续向原债权人偿还债权的,视为有效偿还;2、为了更好的保护新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通知非经新的受让人同意的,不能撤销。
第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已将债权转让给了高某,并通知了张某,在此种情况下,担保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也一并转移给了高某。即便抵押登记的手续尚未变更为高某,也不影响高某成为新的抵押权人,高某可以与张某协议以跑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张某跑车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无法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时,高某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张某的跑车。
【也迪律师提示】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新的债权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