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张某欠某装修公司30万元,后张某向装修公司发出通知,通知上载明李某已承诺代张某进行还款,请装修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回复,没有回复的,视为同意,今后张某不再对装修公司负有任何债务。后装修公司未作表示。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的默认视为不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相关的债务自始不发生转移。具体到本案中,装修公司一直没有回复,视为没有同意张某将30万元的欠款转移给李某的行为,因此,装修公司依然能继续要求张某承担还款义务。
【也迪律师提示】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