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摄影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欠款280万元。临近债权到期前两个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减资至50万元,并完成了工商登记。请问,债权人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就是说,如果摄影公司并未通知债权人,是属于程序上的瑕疵减资,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摄影公司的减资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司债权人没能及时行使要求公司清偿债权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本质上发生了与股东抽逃出资一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摄影公司的股东在各自的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律师提示】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