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房子不能用来开饭店,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时间:2021-05-17点击率:983地点:


也迪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您不知道该房屋不能用于开饭馆,并且与出租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该房屋是用来开饭店,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知该房屋不能用来开饭店的,因为出租方负有保障租赁物适租的义务,对方违反适租义务租给您的房屋根本不能用于开饭店的,属于“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也迪律师提示

如果合同签订后,政策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导致该房屋不能用于开饭店的,您也可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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