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视界公司通过转让方式获得一系列风景照片的著作权等相关权益。后发现某雕塑公司未经允许在其所经营的网站使用该视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1张,这构成侵权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十七项权利,其中第(十二)项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同时允许著作权人向他人转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由此获得报酬。因此,若某视界公司提交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方确为真正的著作权人时,那么,视界公司拥有相关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雕塑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的网站及网页均为进行宣传推广所创,而宣传推广效果也将使得公司获得更多的市场竞争力及交易机会。因此,雕塑公司在其宣传网页上发布未经授权的摄影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属于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第三、《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视界公司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雕塑公司的违法所得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在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后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也迪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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