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听说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什么情况下才会被判定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呢?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也就是说,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还需要满足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这一条件,才能被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迪律师提示】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