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夫妻离婚,妻子立遗嘱将个人名下财产指定由儿子继承。如何确保妻子离世时,孩子未成年,财产不被其他人掌控?
【律师解答】
离婚后父母订立遗嘱,想把自己名下的财产留给未成年子女,但又担心若干年后,遗嘱中确定的财物不能被完完整整交付到自己成年的子女手中,而是被他人掌控、挥霍了,很多人都会有类似的担忧。因为,一旦自己先于子女去世,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势必为不直接抚养自己一方的父亲或者母亲。此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将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也就是离婚相对方代为保管,对于遗嘱订立人而言不可避免的存在担忧。
但是,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可以是立遗嘱人认为的可靠的人,如律师,自己的父母也就是小孩的外公外婆。这样做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遗嘱执行人一项最重要的权利就是管理遗产,这样有利于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
【律师提醒】
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