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时清算,股东需要承担责任!
时间:2021-05-10点击率:927地点:


【网友提问】

某科技公司与某生鲜公司签订了供货协议生鲜公司按时准确的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是科技公司仅支付了货款的百分之四十后便一直无故拖欠后该科技公司因未进行年检,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生鲜公司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科技公司已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生鲜公司作为科技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若科技公司未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生鲜公司可以主张其对科技公司的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科技公司未及时组织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生鲜公司还可主张科技公司的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被吊销后但尚未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仍然可以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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