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付不出资的股东?
时间:2021-05-10点击率:960地点:


【网友提问】

某食品公司共有四名股东,四人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于公司成立后两年内实缴出资完毕。张某一直不愿意履行其出资义务,其余三名股东多次催促无果后召开股东大会,取消其股东资格,请问张某能要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适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之下,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全部抽逃出资股东资格。因此,在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张某要求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若张某仅有部分出资未实缴完毕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的,张某可以要求确认决议无效。

【律师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