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房屋是凶宅,可以要求退款!
时间:2021-04-27点击率:949地点:


【网友提问】

某与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后,某得知购买的房屋曾发生过他人意外死亡事件。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柴某返还购房款

【律师解答】

第一、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凶宅的认定一般是发生过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发生自然死亡的房屋不属于凶宅;即使最终死亡地点并不在涉案房屋内,但非正常死亡事件与涉案房屋之间有紧密联系的,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凶宅

第二、若柴某在合同订立前未向某披露买卖的房屋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故意隐瞒行为。某隐瞒重要事实与某订立合同,构成欺诈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朱某可以受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若他人意外死亡距离房屋买卖交易时间过长时,柴某未告知时不构成欺诈,但是朱某可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晓涉案房屋是凶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朱某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与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律师提示】

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一方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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