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夏某与李某是好朋友,夏某因经营不善,资金紧张,遂向李某借款20万元。李某称正好有一笔理财两天后到期,让夏某两天后到家里取。当天夏某就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两天后李某称已经将钱借给了别人,没有办法借给夏某。
【律师解答】
第一、《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李某反悔将钱借给他人,尚未向夏某提供20万款项,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虽已签署但是并未成立也没有生效。也就是说,夏某不能要求李某违约责任。
第二、夏某可以要求李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因在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时,并造成了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夏某应当举证证明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基于合理信赖而作出了一定的准备和付出。
【律师提示】
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会被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没有约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