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诈骗案件时,突然收到被告人毛某的死亡证明。法官联系毛某的家属,证实毛某并未死亡。
【律师解答】
该男子之所以伪造自己死亡,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果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若能确定被告人无罪应当依法宣告无罪,如果不能确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终止审理。
但法院遇到此种情况肯定要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对,确定被告人确实已经死亡,不会因为一纸文书就直接终止审理。
并且,伪造死亡证明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则可能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据《刑法》追究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如果毛某是在判决宣告后又实施伪造死亡证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属于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情形,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计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