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非诉程序吗?
时间:2021-04-22点击率:1039地点:


【网友提问】

听说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诉程序?有什么不同的? 

【律师解答】

第一、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除外

第二、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均为非诉程序,不可以申请上诉,均采取的是一审终结。在裁判错误时,《民事诉讼法》设有专门的制度予以救济,例如:债务人异议制度、撤销除权判决制度、重新判决制度。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需要撤销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应当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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