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根据公司的规定,员工要辞职的,需要至少提前30天提交申请。刘某通过公司的微信工作群向领导发送了辞职申请,领导一直没有表态但是当天便在群里发送了开会通知。25天后,公司人事通知刘某办理辞职手续,刘某感到后悔,遂向领导提出撤回辞职申请,遭到了拒绝。
【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刘某通过微信工作群向领导提交辞职申请就属于“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领导虽然没有表态,但是该辞职申请书已经在领导收到时生效。
第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因此,刘某若对于提交辞职申请的行为感到后悔的,应当及时、立刻的撤回申请。但是在25天的时间里,刘某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因此,公司拒绝刘某的行为并无任何不当。
【律师提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即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