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投资公司因到期未按时偿还某银行分行的贷款及利息,银行诉至朝阳区法院后,某投资公司便提起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在调查中发现,该投资公司近两年来多次提起管辖权异议,对其住所地自述前后矛盾,且已有多份生效的裁定确认了朝阳区法院的管辖权。法院以其滥用管辖权异议对其做出了10万元罚款的决定。
【律师解答】
第一、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第二、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权异议行使的权限,在应知或明知缺乏管辖权异议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滥用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及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律师提示】
在已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管辖的,且合同约定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无效情况的,仍然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