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网友提问】
我欠别人钱,我和我前妻在离婚的时候约定,将房屋赠与给我儿子,但是因为孩子年龄原因现在尚未过户,现在别人申请强制执行我的房子,我能不能以房子已经赠与给我儿子,并且已经把房产证给了我儿子为由排除强制执行呢?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由此可知,只有交付赠与物,才可以认定赠与关系成立,也就是说,必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
上述案例中,《离婚协议书》中虽然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孩子,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父母能否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在未将房产过户至孩子名下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
即使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已经把房产证给了儿子,但是因《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条款之约定系离婚双方,而并非是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定赠与有效。
因此,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约定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因为具有人身属性,因此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故不能随意撤销。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方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