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宋某、黄某、陈某三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宾馆,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合伙期限。宋某现与黄某、陈某关系交恶,能不能直接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呢?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宋某已经与黄某、陈某关系交恶,鉴于现存的合伙协议没有约定过合伙期限,三人也不存在重新达成补充协议的可能性,因此该合伙协议可以认定为是不定期的。宋某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解除三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但是需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陈某与黄某。
第二、合伙协议因宋某行使解除权后终止的,宋某可以要求与陈某、黄某就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取回自己的财产份额。如果陈某与黄某仍有意继续原合伙事业的,可以继续订立新的合伙合同,经营宾馆。宋某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也迪律师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伙合同明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合伙期限届满前,除非有合伙合同约定的事由,或者行使法定解除权的重大事由等正当理由,合伙人不得解除合伙合同或者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