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朱某向陈某借钱,共计65万元。双方还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罗某同意在朱某无法偿还债权时负责向陈某偿还,保证期限为一年。后债权到期,朱某向陈某多次催促,仍然没有偿还。
【也迪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在本案中,罗某的保证期限为一年,陈某需注意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作为一般保证人的罗某将有权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若朱某仍旧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朱某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或者仍剩余部分债权的,在此种情况下,罗某不能再拒绝陈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也迪律师提示】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