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股东自行清算需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1-03-09点击率:1011地点:
【网友提问】
受疫情影响,公司近半年来的收支严重不平衡,多名股东均希望尽快完成公司的注销登记,请问在前往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前,身为公司股东,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股东会可决议解散公司。那么,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的召集:(1)若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2)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3)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4)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在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日内,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同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需要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完成债务、债权清理,公司剩余财产处理完毕后,清算组还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最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也迪律师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依法清算结束但是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仍然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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