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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离职员工开设公司与原公司争夺商业机会!
时间:2021-03-09
点击率: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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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马某在某进出口公司离职后,便创立了新的进出口公司,新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业务与原公司一样。原公司也因此丧失了一部分客户,请问,马某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职工在离职后筹划设立新公司,即便经营业务与原公司一致,客观上或许造成了原公司客户的流失,但是这并不当然具有不正当性。只有当职工的有关行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该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
第二、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是指公司法上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定的义务,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一般是指依据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针对交易相对人或者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马某如果并非原公司的董事或者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没有与原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很难认定马某在离职后设立与原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新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由此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无论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竞业限制制度,都属于法律赋予有关经营者的法律保护手段。建议相关企业为防止不利后果的产生,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对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民进行竞业限制的约束,以便自我保护。
【也迪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限制条款,但是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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