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1-03-09点击率:1186地点:
【网友提问】
我是承包人,但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了,但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了,此时,我作为承包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而合同是否有效并非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之一。那么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是否质量合格呢?
对于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只要有四方验收单,即可视为工程质量已经合格。但是,对于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如何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呢?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但是尚未验收的,可以进行工程质量的鉴定,或者进行推定,推定的情形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推定为质量合格。如果工程未完工的,若续建,则可能认定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已经合格。没有续建的,则由承包人举证证明工程质量已经合格。
【也迪律师提醒】
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即便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但是只要工程质量合格的,符合条件的承包人就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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