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冒用公司名义吸引客户,侵权!
时间:2021-03-08点击率:1180地点:
【网友提问】
王某原系某运输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半年内成立新的运输公司,并在多个的网站上以原公司名义发布了一系列信息,但是信息中载明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均为王某本人。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系指权利人享有依法使用其企业名称进行民事活动、在核准登记的区域范围内阻止他人登记相同企业名称以及制止他人假冒其企业名称等民事权利。盗用、假冒他人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造成损害的,构成侵害企业名称权。
第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明确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若企业员工离职后短时间内,利用与之前企业的关联关系或者获得的信息,开办与之前所在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新企业,并且盗用、假冒该企业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宣传,则会造成公众对相关商品及市场主体的错误认识,损害之前企业的商业利益。具体到本案,王某未经原任职的运输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从事经营宣传活动,使他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误解,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平、诚信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了对原任职的运输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也迪律师提示】
在类似案件中,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先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若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进行确定。另外,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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