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夏某与张某再婚后,便一直共同抚养张某与前夫刘某的女儿小刘,二人还育有一子小夏。后夏某因车祸去世,请问小刘可以继承夏某的遗产吗?
【也迪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缔结婚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作为非生父母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以父母子女身份相待的主观意愿;二是抚养教育之事实行为。本案中,夏某与张某再婚后,同张某一起抚养教育小刘,双方也一直是以父女相称相待的,此时夏某与小刘二人已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适用父母子女的关系规定。因此,在夏某因车祸去世后,小刘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其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夏某的遗产。需要注意的是,在小刘继承了夏某的遗产后,并不影响其今后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
【也迪律师提示】
另外,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