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流公司向当地某银行借款300万元,以工厂中现有的及未来三年内将有的全部生产设备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银行欲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但是在工厂中的20台生产设备是物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某科技公司承租的,双方已签订了担保合同,请问银行与科技公司,谁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本条就是“流入浮动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在流入前已设有抵押,流入后负担浮动抵押权,而发生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抵押权受偿顺序问题规则”的规定。此时,如果已设有抵押权的动产在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就具有了超级优先权,即使其设立时间在后,也享有最优先的顺位。具体到本案,如果为科技公司设立了抵押权的20台生产设备在交付后十天内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即使其设立时间在银行的浮动抵押之后,也享有最优先的顺位。但是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科技公司就不能享有最优先的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