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想让我为他40万元的债务做保证人,我实在不好拒绝,请问应该怎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一、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此种规定下,您可以在合同中简单约定为“自愿担任你朋友债务的保证人”。若今后发生争议,法官将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推定您为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