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约定才属于一般保证责任?
时间:2021-02-25点击率:6625地点:
【网友提问】
我的朋友想让我为他40万元的债务做保证人,我实在不好拒绝,请问应该怎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此种规定下,您可以在合同中简单约定为“自愿担任你朋友债务的保证人”。若今后发生争议,法官将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推定您为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避免在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此种约定将被法院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您承担还款义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也迪律师提示】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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