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购房者),小马(房东),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950000元,小马已收到小王的定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小王支付首付款30万元。小马收到首付后将钥匙交给小王装修使用,待小马取回产权证一个月内,双方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小王将剩余房款458000元再支付给小马”。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了定金支付、首付款支付以及交付钥匙等全部条款,但是,小马得知小王被限制高消费,于是拒绝为小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小马主张与小王解除合同。小马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小马提出拒绝为小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具体到上述案件中,第一:小马与小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即小王应当支付给小马购房款,小马应将房屋过户至小王名下;第二:合同约定,小马取回产权证后,要先为小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由小王支付剩余房款。其三,小马作为先履行一方,提供确切证据(小王因欠钱已经被限制高消费、成为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证明小王履行能力明显不足。因此,小马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行使抗辩权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尽到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应及时把将行使该权利通知对方,使对方尽快提供担保或设法履行。第二:举证义务。如果无法举证证明对方确实存在无法履约的风险,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