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90000元/年,未来三年内该资产管理公司将在此开展经营活动。期间,房屋遇上了政府拆迁,刘某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全部补偿款项。资产管理公司有权获得补偿款项吗?
第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对象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刘某才是相关房屋的拆迁补偿对象,房屋承租人无权要求相关的拆迁补偿。
第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到本案中,资产公司因租赁房屋被征收停业产生的损失客观存在,以及刘某收回出租房屋导致提前搬迁,资产公司也确实会产生一定的搬家费用,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承租人所需的适当的恢复经营、合同的履行可能取得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剩余租赁期限、出租人本身也存在的租金损失及实际获得的补偿款范围等因素,酌情对于承租人的损失做出认定。
建议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承租房屋涉及动拆迁事宜进行约定,有约定的,在承租期间确实发生征收拆迁的,承租人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按照约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