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按份共有人要注意这些!
时间:2021-02-03点击率:6503地点:

【网友提问】

李某、王某、吴某三人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后吴某工作变更,遂打算将其所占的房屋份额出售,但是没有通知李某和王某两人。李某和王某应该怎么行使优先购买权呢?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对于“同等条件”的判断,是在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后才能确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吴某从未通知过李某与王某二人,此时,若王、李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时,优先购买期限的行使期间为15天;在无法确定最终的同等条件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自份额转移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第三、王、李二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按同等条件购买吴某的共有份额,但是不能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也迪律师提示】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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